【校本培训】全体班主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

创建时间:2023-05-10

       2023年5月8日,我校组织全体班主任老师一起学习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作为班主任,要在班级安全管理中依法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,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、合作能力、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,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。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,健全学生行为规范,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。

     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、教育工作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,实施启蒙教育,促进幼儿在体质、智力、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。

      第二十七条 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        在学习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基础上,德育处汤钧主任又对班主任的惩戒权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。我们不能一味的说保护,而忘记了教育的惩戒。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对出现不文明行为甚至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适度惩戒教育,有利于激发未成年人的悔意。通过依法惩戒和专门矫治结合,保持必要的法律威慑,助力未成年人改过自新。